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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:连锁药店将试点互联网+药事服务 3~6个月时限

昨日记者从河南省药监局获悉,河南省已出台指导意见,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执业药师互联网+药事服务,拟在省内选取3家具有较大经营规模、管理规范的连锁企业先行试点,试点时限为3~6个月。

连锁总部执业药师不少于3人

根据指导意见,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10家门店为基数,至少应配备3名执业药师,如经营中药饮片,其中1名须为执业中药师;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;增加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,执业中药师配备数量同上。

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,且至少须配备2名药学技术人员,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,经营中药饮片的,应配备1名中药学技术人员。

连锁总部负责互联网+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3人。总部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互联网+药事服务执业药师。

处方未经在线审核

药店不能卖药

连锁总部设立专门场所作为互联网+药事服务中心(工作室),并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,配备计算机、视频设备、人脸(或指纹)识别设备。

实施互联网+药事服务的门店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,告知顾客“本店为执业药师互联网+药事服务药店”。

顾客购药时,门店通过管理端口扫描处方,并通过互联网+药事服务系统向总部传输待审核处方。互联网+药事服务中心收到上传的处方后,在岗执业药师应及时、依法审核门店上传的待审处方,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。对不予通过的处方,应注明原因并通知门店。审核后的处方经审方执业药师指纹(或脸部识别系统)确认后发送至门店。

未通过审核的处方,门店应拒绝调配,并告知顾客原因。如遇到计算机系统临时故障或断电等情况,无法正常实施执业药师互联网+药事服务时,无注册执业药师在岗的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。

互联网+药事服务的各类记录和数据,应至少保存5年。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必须保存2年以上备查。(记者 李爱琴)

标签: 连锁药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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